一、质疑事项和与之相关的请求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评审标准要求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含有特定投标商的技术评审标准条款,具有排他性。排斥同类投标和中标的可能性,即:近3年参加过国家疾控中心组织的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能力比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得5分,合格的得3分。详见招标文件里技术评审标准表技术力量指标2栏。 相关请求: 该评分项属于具备排他性条款,目前国内仅一家公司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请求:招标采购单位撤销、或更改该条款的评分细则。 或者更改为:近3年参加过国家疾控中心组织的个人剂量监测能力比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得5分,合格的得3分。 二、事实依据 本次招投标内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服务项目,隶属于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放射诊疗场所检测。招标文件提到的,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能力比对,隶属于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物检测中对低本底α、β测量仪的建设要求。 根据卫生部对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第25号文件。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从检测能力到申办资质方面,都不属于统一业务范围。 根据本次项目的招标内容: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能力,是指具备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物检测,针对生产、制造放射性产物的公司进行的业务范围。而本次招标采购的项目属于为医疗机构对于放射防护评价的项目,针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进行综合评价,与生产、制造放射性产物的公司的检测项目,无任何关联。 更改技术评分细则内容说明: 对于更改为:近3年参加过国家疾控中心组织的个人剂量监测能力比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得5分,合格的得3分。 个人剂量监测能力比对与本项目具备关联性,详见附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项目表格中的归类)。同时于一类检测项目,即:放射诊疗场所检测。本次招标项目服务类型的潜在供应商,均参加了个人剂量监测能力对比的考核,该项目也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从事本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强制执行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对比,与本次招投标项目属于同类服务项目。不具备排他性。 本次招投标项目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服务中贵单位相关从事每台设备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并且要求纳入到最终评价报告。方可办理放射卫生许可证,完结本次项目。 附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项目表格(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本表格因本文本框限制无法上传,如需要可单独提供)。 叁、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基本原则: (2) 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二十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叁)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四、质疑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评分标准。以满足行业标准为准的中性技术参数,使得同类公司可以参加磋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