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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使我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是生产商,限制了我公司作为家具代理公司投标的权利,对生产商进行了倾向,将代理商排除在外。根据国家财务部的文件意见,政府采购应公平竞争,不能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故希望能让家具代理公司参与投标。 |
按招标文件执行。因该项目为国外出口项目,需安装工人赴国外安装,且采购金额数量较大,我院考虑到生产质量、安装周期、出口及疫情等各类不可控因素,需要有实力保障的生产厂家参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叁十二条及《招标投标条例》第叁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商不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同时招标文件设置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门槛等相关条款与《财政部 财库(2019)38号: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业商环境的通知》不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