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军队单位;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公司或外资控股公司。(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五)被国家和采购单位及上级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报价(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